1、案情
上诉人:陈某。
被上诉人:肖某。
3日,陈某与深圳龙岗南岭村××进步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由陈某出租南岭村××进步公司南岭村百货商场主要用于经营百货,出租期限为10年。
25日,陈某与肖某签订了一份《出租协议书》,约定由肖某向陈某出租南岭村原××百货商场用于经营百货等,出租期限为7年零2个月,出租面积约1400平米,每月租金6万元,于每月15号前交清当月租金,逾期交纳,陈某可按日3‰收取滞纳金,逾期2个月,陈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应由肖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双方还约定,肖某应于协议签订前一次性支付陈某12万元作为合同押金,出租期间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出租合同期满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完毕后5日内退还承租人,押金不计息;陈某须提供承租人肖某在办理执照中所需的场地用等有关手续材料;在出租期间任何一方要解除协议,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公告他们,并征得他们的赞同。
协议签订后,肖某依约向陈某支付了出租押金12万元,并对商场进行了相应的装修改造。肖某25日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兹有肖某欠××福商场出售费人民币。此出售费应在××福商场出货用前付清,不然原××福出租合同失效。"18日陈某向肖某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称"今收到原××福装修设施出售费310000元。"陈某又于同年9月29日在上述欠条上作注:"此款已收清,并已开具收据,原欠条作废。"在出租协议履行过程中,肖某因陈某未按协议约定向其提供所需要的场地用手续材料,经向陈某发函交涉未果,2日搬离商场。并于同年3月13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肖某与陈某所签订的《出租协议书》,并由陈某返还出租押金12万元、商场出售费31万元,赔偿装修损失30万元。陈某于同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肖某支付其拖欠的租金12万元,赔偿因违约给陈某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余期回报72万元等。
15日,陈某收到肖某交邮的一份《解除合同公告书》。一审期间,肖某需要确认其与陈某所签订的出租协议书自15日起即予以解除,并舍弃需要陈某赔偿装修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陈某以肖某未按出租协议约定提前3个月公告解除协议书为由,不认同出租协议15日即已解除,但觉得双方间的出租协议自肖某起诉至法院之日时即解除。另外,肖某与陈某均认同双方所签订的出租协议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因该商场已被南岭村委收回。肖某认同尚未支付陈某份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