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03年4月13日在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金港国际花园售楼处与被告代理人商谈购买被告开发的产品房合同具体条约,双方最后确定合同的内容是原告购买被告的一套产品房,房子座落于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房号5号楼2单元601室,房子总价款813499元,于4月13日交纳首付款200000元,5月31日交纳93499元,余款520000元通过银行贷款获得。双方还约定了格式合同以外的一些补充条约。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后,被告让原告在《产品交易合同》上先签了字,并让原告交纳了20万元首付款和407元印花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首付款后,将原告已事先签好字的合同拿到公司盖章,但被告不认可原告事先与被告代理人谈好的协议,拒绝在合同上盖章。基于此种情形,原告对被告的诚信产生怀疑,因此随后原告对被告所售项目又做了更多知道,原告获悉该房产用地为原**化工厂用地,与被告事先向原告介绍的不同,原告开始担忧房子周围环境水平问题。因此原告于2003年4月15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4月16日,被告委托的赵律师表示开发商还没签字盖章,合同还没成立,谈不上解除,更谈不上违约金。
4月19日,赵律师又表示,开发商筹备签字盖章,如此合同成立,如想退房,按原告违约处置,原告应给付被告32000元违约金。原告不认可被告的需要,坚持退全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于是原告于5月29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告所签的一式四份的合同在被告手里,原告手里没合同原件,只有一份被告没盖章的复印件,因此原告只能以不当得利需要被告返还200000元预付款,但被告收到起诉书后,将学会在手里一式四份的合同原件盖章,如此合同便生效,原告只能变更诉讼请求,需要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房交易合同,返还200000元首付款及407元利息。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被告没告知该产品房是在原化工厂基础上兴建的。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推行后,原告在律师的建议下去了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抵押登记科,获悉自己所购房子土地及在建工程已经在2002年十月24日被开发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了解这一消息后原告在庭审前即6月25日变更了我们的诉讼请求,由解除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变更为确认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无效,需要被告除返还首付款、赔偿利息损失及税金外,还需要被告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数额,理由是被告在出售该房子时没告知抵押的事实,依据司法讲解的规定,有权需要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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