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穗中法民四终字第433号
上诉人**信鸿房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勤。
委托代理人黄*储。
委托代理人李-锋。
被上诉人全国红。
被上诉人叶*烟。
上诉人**信鸿房产公司因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海民三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信鸿房产公司**公司领有房管部门核发的穗房预字第20000199号《产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州海珠区工业大道997号广州医用玻璃厂金玫瑰苑。
17日全国红、叶*烟与**公司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和《产品房交易补充协议》,订明全国红、叶*烟向**公司预购金瀚轩1102号产品房,该产品房的建筑面积为59.46平米,价格总金额189993元。**公司应当在产品房出货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企业的责任,全国红、叶*烟不可以在房子出货用后720日内获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赞同:**公司按日赔偿全国红、叶*烟已付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公司继续履行其义务使全国红、叶*烟获得房产权属证书之日止。双方一致赞同,**公司责任不包含下列状况:
1、**公司不可克服、不可控制是什么原因,包含但不只限于下列状况: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范的变化致使产权证不可以正常办理的;等等。但**公司对上述状况的发生负举证责任。
2、其他非**公司缘由致使产权证不可以正常办理的情形。该《合同》经广州房产交易平台登记。之后,全国红、叶*烟依约定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89993元,并31日办理了收楼手续。
诉讼中,广州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日核发了上述房子的《房产权证》,**公司已27日将该证发给全国红、叶*烟。为此,全国红、叶*烟舍弃了需要**公司立即到房产主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流程和房产登记手续,向其出具房产权属证书的请求。
2日,全国红、叶*烟向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公司17日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及《产品房交易补充协议》,约定其向**公司购买坐落于海珠区工业大道997号嘉鸿花园金瀚轩1102房子,该房子建筑面积共59.46平米,并约定了交房、办理产权、支付房款等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约。之后,其按双方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189993元,并向**公司支付了办理产权的税费等,**公司十日发出收楼公告,全国红、叶*烟31日办理了收楼手续。但,**公司却没按约按期限办出其房地产证,致使其直到27日才获得房产权证,**企业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合同规定,构成了较为紧急的违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到房产主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流程和房产登记手续,向其出具房产权属证书;并由**公司向其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成本。